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2民初1506号
原告:马东宇,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业主:徐已川,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总经理,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马东宇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东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东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