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彩凤,女,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成,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淑珍,女,住吉林市。
再审申请人唐彩凤因与被申请人崔淑珍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彩凤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是错误的,申请人购房资金来源明确合法。2.被申请人对购房资金来源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购房时间为2003年,被申请人开食杂店时间2004年,足以说明被申请人用开食杂店的钱购房不属实。3.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母女关系,如果是女儿出资购房,作为母亲是不可能说是自己出资购房的。综上,请求法院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彩凤主张涉案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崔淑珍只是帮助其代为办理房产证,唐彩凤应承担举证责任,唐彩凤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唐彩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彩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洪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