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16)吉0202民初1372号
(2016)吉0202民初1372号
原告:王嘉成,男,2008年4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甄宇,女,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付玉,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王嘉成诉被告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