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成立因与禚保山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成立,男,住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禚保山,男,汉族,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祥,男,汉族,住桦甸市。

再审申请人韩成立因与被申请人禚保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韩成立申请再审称:1.本案争议的通道不是必须通道,如果将本案争议的通道堵死,也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通行。2.本案争议的通道归申请人所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双方当事人曾经调解过,但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不能认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行走此通道。综上,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被申请人禚保山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韩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五张,证明道路的位置。

被申请人对证据提出意见称:照片1、2是属实的,照片3、4、5是不属实的。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五张,证明道路及大门位置。

申请人对证据提出意见称:照片二、三的大门在刘才家打官司之前存在,诉讼期间大门拆掉,不走这个门了。对于照片一、四、五没有异议。

本院经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方应为其相邻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申请人韩成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禚保山通行道路使用的土地是在韩成立宅基地或承包地范围内,申请人韩成立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道路归其所有,故被申请人在争议的道路上通行没有侵害申请人韩成立的权益。申请人韩成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韩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成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洪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周明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