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民初1374号
原告:程某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程某某与孙某某于2015年7月相识,于2015年9月2日登记结婚,但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没有互相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程某某于2016年1月出国打工。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孙某某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本院查明,虽程某某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性格不和, 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但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程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无法确认。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程某某与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登记结婚。现程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程某某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夫妻感情情况本院无法查清,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