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梅,女,住吉林省九台市胡。
法定代理人:王海,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忠超,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再审申请人王东梅因与被申请人田忠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东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精神病人,一审法院按照正常人的标准进行判决不合理。申请人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的医药费、生活费均无着落,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切后果。综上,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程序中申请人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二审撤诉裁定违法,一审判决对于财产的分割又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王冬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王东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东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洪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周明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