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05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禹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 颖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