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05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禹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