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833号
昌民一初字第1833号
原告:吕伟,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曹世一,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常琦,女,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分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住所地双辽市新市街980号。
法定代表人:田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该公司职员。
原告吕伟诉被告曹世一、常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琦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伟撤回对被告常琦的起诉。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