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吉,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晓敏,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艳,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再审申请人张吉因与被申请人林晓敏、刘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