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因与林晓敏、刘忠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吉,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晓敏,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艳,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再审申请人张吉因与被申请人林晓敏、刘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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