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天钰与朴东哲、金光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66号

原告:孙天钰,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理人:卢雅谦,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朴东哲,男,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金光辉,男,朝鲜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谢桂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华轩宇,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钰诉被告朴东哲、金光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天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朴东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天钰以不要求朴东哲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天钰撤回对朴东哲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晶涛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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