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189号
原告:邢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