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606号
原告:邬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2016)吉0284民初1606号
原告:邬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