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84民初462号
原告张德利。
被告丁连全。
被告陶德萍
原告张德利诉被告丁连全、陶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连全、陶德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张德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丁连全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48,000.00元,并按照月利1分5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5日,丁连全向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0元,约定月利1分5厘,约定于2015年6月24日偿还,被告陶德萍作为担保人,将其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福安街宏福小区的房屋抵押给了原告。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丁连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陶德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丁连全经陶德萍担保向张德利借款16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于2015年6月24日还款。陶德萍将其坐落于磐石市福安街宏福小区的房屋(吉房权磐字第3-14.2.1号)的房照交付给张德利作为抵押,但未办理他项权利证。
以上事实由张德利陈述及张德利提交的欠据、借贷合同、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丁连全、陶德萍为张德利出具了欠据,陶德萍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张德利,作为担保;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德利与丁连全、陶德萍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丁连全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张德利要求丁连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陶德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陶德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丁连全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连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张德利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48,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约定的月利1.5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陶德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陶德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丁连全追偿。
案件受理费4,420.00元,由丁连全、陶德萍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李 高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