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与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文海、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396号

原告:周鹏。

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飞。

被告:高文海

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原告周鹏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文海、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吉中民再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据以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经法定程序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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