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396号
原告:周鹏。
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飞。
被告:高文海
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原告周鹏诉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文海、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吉中民再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据以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经法定程序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