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823号
原告:吴臣,男,汉族。
被告:张淑霞,女,汉族。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吴臣与被告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元,退回吴臣145.00元,由吴臣负担145.0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