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795号
原告崔秋金,住东丰县。
被告刘友(曾用名刘有),43岁,住东丰县。
被告胡海燕,42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秋金与被告刘友、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秋金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秋金撤诉。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