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秋金与刘友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795号

原告崔秋金,住东丰县。

被告刘友(曾用名刘有),43岁,住东丰县。

被告胡海燕,42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秋金与被告刘友、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秋金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秋金撤诉。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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