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维康,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
原告孙xx与被告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被告因交通事故致我受伤,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等115133.24元。因被告未投保交强险,为此,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是事实。对原告的损失,其合理部分我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L4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正往枫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磨白线217公里+1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孙xx驾驶的贵CSD4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驾驶人和贵CSD4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员全xx受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遵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孙xx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全xx无责任。原告伤后到遵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双侧上颌骨骨折需后续治疗费3万元;面部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12000元至13500元。误工期评定为90至120日,护理期评定为30至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至90日。事故发生时,被告周小平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责险。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鉴定书、医疗发票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遵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孙xx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全xx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该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13,033.24元。2、误工费10,530.00元【按117元/天(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00元÷365天)×90天(遵义医学院鉴定误工期为90天至120天)】。3、护理费2,340.00元【按78元/天(2014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8,437.00元÷365天)×30天(遵义医学院鉴定误工期为90天至120天)】。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00元【按50元/天×28天(住院天数)】。5、续医费42,000.00元。6、鉴定费1,300.00元。7、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00元。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其余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71,603.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L4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周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责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周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
xx各项损失71,603.24元。
二、驳回原告孙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140元,被告承担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晓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现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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