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2民初936号
原告:姜禹廷,男,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前香村4组。
法定代理人:姜大峰,系原告父亲,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前香村4组。
被告:乔光红,女,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礼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禹廷诉被告乔光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禹廷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禹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呼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