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02民初342号
原告崔启,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民会,董事长。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红嘴经济开发区创业路2088号。
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打越晋,董事长。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
负责人:吴伟明,经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408.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启诉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启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