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2075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修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2075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修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