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英与王长付、冯玉琴、王洪刚、宫丽红、王洪亮、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22: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803号

原告潘桂英。

被告王长付。

被告冯玉琴。

被告王洪刚。

被告宫丽红。

被告王洪亮。

被告林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英与被告王长付、冯玉琴、王洪刚、宫丽红、王洪亮、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10元,由原告潘桂英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