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803号
原告潘桂英。
被告王长付。
被告冯玉琴。
被告王洪刚。
被告宫丽红。
被告王洪亮。
被告林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英与被告王长付、冯玉琴、王洪刚、宫丽红、王洪亮、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10元,由原告潘桂英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