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君诉丁贵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21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4民初1316号

原告:张学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时家店乡唐大院村。

  被告:丁贵全,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山子镇本街。

张学君与丁贵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学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学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学君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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