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4民初1316号
原告:张学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时家店乡唐大院村。
被告:丁贵全,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山子镇本街。
张学君与丁贵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学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学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学君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