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22:2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民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负责人:王志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宇,员工。

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冰,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景惠,法律顾问。

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经理。

被告: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亮,经理。

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权,公司职工。

被告: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广,公司员工。

被告: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佰荣,经理。

被告:李克冰,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徐晓华,女, 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李俊杰,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王桂平,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杨金明,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田亮,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姜彬,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姜继宏,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朱学勇,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海兰,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以下简称四平建行)与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同丰)、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桐升)、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林赢)、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胜源)、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好农夫)、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荣禄)、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夏宇、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景惠、被告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亮、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小权、被告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玉广及被告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同丰、梨树桐升、梨树林赢、四平胜源、梨树好农夫签订《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以上五被告组成联贷联保联合体。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以上五被告签订《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合同中为以上五被告授予了融资额度,并约定,每一借款人对其他四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四平同丰发放了贷款400万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2014年7月15日,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分别出具了《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为以上五被告的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2014年7月15日,被告朱学勇、王海兰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四平同丰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24日,被告四平荣禄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四平同丰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经到期,被告四平同丰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被告四平同丰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250922.00元,本息合计3450922.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此后继续计算,并依据合同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四平同丰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判令被告梨树桐升、梨树林赢、四平胜源、梨树好农夫、四平荣禄、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对被告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贷款的事实存在,贷款金额也对,我公司准备在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贷款100万元,剩余欠款希望分两至三期还清。现在资金紧张,需要一点时间。违约的罚息太高了,希望原告方给予适当的减免。我可以和原告方调解,但是需要解除我与其他公司之间的相互保证责任。

被告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答辩称,我公司给四平同丰公司担保的事实存在。

被告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我公司给四平同丰公司担保的事实存在。

被告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我公司给四平同丰公司担保的事实存在。

被告田亮答辩称,我给四平同丰公司担保的事实存在。

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平建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四平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上五被告合称联贷联保五公司)签订了“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了业务合作。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2、“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联贷联保五公司等签订了联贷联保协议;联贷联保五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3、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400万元。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4、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李克冰、徐晓华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5、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田亮、姜彬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6、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李俊杰、王桂平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7、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杨金明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8、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姜继宏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9、自然人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朱学勇、王海兰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10、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同丰的委托代理人、梨树林赢的法定代表人、四平胜源的委托代理人、梨树好农夫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田亮质证称,没有异议。

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同丰、梨树桐升、梨树林赢、四平胜源、梨树好农夫签订《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以上五被告组成联贷联保联合体。同日,原告与以上五被告签订《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合同中为以上五被告授予了融资额度,并约定,每一借款人对其他四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8.4%,逾期加罚50%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400万元,同时,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姜彬、姜继宏分别出具了《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为以上五被告的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被告朱学勇、王海兰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15日,被告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经到期,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截至2015年11月9日,被告四平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25092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签订了《“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对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3200000.00元及利息250922.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本息合计3450922.00元;

二、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对该笔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7.00元由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朱学勇、王海兰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

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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