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697号
原告国军,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董立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军与被告董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军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国军负担。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