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02民初1303号
原告赵岩,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金春梅,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解楠,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解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岩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岩撤回对被告解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岩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