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梨民初字第2号
原告刘新有(曾用名刘新友),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闫凤文,男,4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高艳华,女,42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张秀华,女,4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有与闫凤文、高艳华、张秀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刘新有100元。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宝彬
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