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799号
原告项金,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张海波,男,47岁,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金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金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项金负担。
审判员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