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098号
原告徐一良,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邢升利,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平市凯元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良、邢升利与被告四平市凯元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凯元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一良、邢升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一良、邢升利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凯元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0元,退回原告4100.00元,另41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连生
审 判 员 王建军
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