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梨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郑志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孟家岭镇。
被告金才,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500元,退回原告郑志军500元。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宝彬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