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军与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2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梨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郑志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孟家岭镇。

被告金才,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500元,退回原告郑志军500元。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宝彬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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