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梨梨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沈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乡。
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宝彬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