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2民初2189号
原告梨树县华东秸秆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长明,经理。
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北方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经理。
原告梨树县华东秸秆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饲料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北方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肉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肉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1月,被告分别四次通过其业务员李学峰在原告的饲料厂购买饲料,由被告在原告处提货,饲料款共计48600.00元,由业务员李学峰给原告出具借条,上述货款由原告数次催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8600.00元,利息1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方肉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出示2014年12月26日购销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100吨秸秆饲料,价款为48600.00元。
证据三、2016年2月25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秸秆饲料款48600.00元。
被告北方肉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原告华东饲料公司与被告北方肉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被告北方肉业公司从原告华东饲料公司处赊购100吨秸秆饲料,价款为48600.00元。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48600.00元。被告北方肉业公司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北方肉业公司从原告华东饲料公司处购买秸秆饲料,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原告自动放弃利息请求,被告北方肉业公司只承担给付原告秸秆饲料款本金48600.00元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北方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华东秸秆饲料有限公司秸秆饲料款本金48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2.00元、由原告承担38.00元,被告负担10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生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