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2民初628号
原告董辉,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中旗。
被告张景武,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原告董辉诉被告张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董辉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张景武的其他准确住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让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经合议庭决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董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占义
人民陪审员 刘啸鸣
人民陪审员 张 仁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