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22:2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民初2699号

原告:邵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广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邵某某诉称:2009年8月28日,邵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长女王莹13岁,次女王月9岁。王某某经常喝酒,且酒后殴打邵某某,邵某某身体多次受伤。邵某某给王某某多次机会,王某某不知悔改,现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女儿王莹、王月由邵某某抚养,王某某给付抚养费。

王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邵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长女王莹13岁,次女王月9岁。

本院认为:邵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所提供证据,本院无法认定邵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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