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2民初1233号
原告梨树县建大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原梨树县建大金属网栏厂)。
负责人王家建,公司经理。
被告陈力梅(陈丽梅),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梨树县建大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与被告陈力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大公司的负责人王家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力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9日,被告陈力梅向原告赊购40000.00元的美格网货款,当时被告陈力梅承诺此欠款于2013年12月1日前全部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分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力梅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力梅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2013年11月9日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陈力梅欠原告美格网货款40000.00元的事实存在。
被告陈力梅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力梅从原告建大公司处赊购美格网。截止2013年11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美格网货款40000.00元。被告陈力梅出具了还款协议书,约定2013年12月1日前全部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美格网,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陈力梅应承担给付原告美格网货款40000.00元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告梨树县建大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二次公告费680.00元,合计1080.00元,由被告陈力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生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苏立艳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