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民初2848号
原告:陈俊峰,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前郭县长山镇袁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岩,村委会主任。
原告陈俊峰诉被告前郭县长山镇袁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袁家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广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峰,被告袁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俊峰诉称:2009年12月31日陈俊峰与袁家村委会签订一份补地协议,协议中约定袁家村委会用北沟一块盐碱坑荒地补给陈俊峰自行开垦平整,费用由陈俊峰承担,年限为二轮土地重新分地,在此期间,国家占用或有其它占地补偿归陈俊峰所有。2015年长白铁路占北沟荒地3566平方米,补偿费为175617元,袁家村委会不同意给付陈俊峰。陈俊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袁家村委会给付占地安置补偿费176517元。
袁家村委会辩称,陈俊峰所说的属实。因该地不是平均承包地,所以安置补偿费应归集体的所有,不同意给付陈俊峰。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袁家村委会与陈俊峰签订补地协议,内容如下:袁家村因修水渠占用于有方、于有林的人口田1.1公顷,经袁家村与陈俊峰协议,用陈俊峰的人口田给于有方、于有林耕种一年。为补偿陈俊峰,袁家村用北沟一块盐碱坑荒地补给陈俊峰开垦耕种至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开垦费由陈俊峰承担。耕种期间,国家占地或其它占地所有补偿归陈俊峰所有。协议中有陈俊峰、当时村委会主任陈雷、会计温士平的签名,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2015年修筑长白铁路占用陈俊峰开垦的北沟荒地3566平方米,铁路部门按补偿标准10倍给予土地补偿费117678元,按15倍的标准给付安置补偿费176517元。
本院认为:袁家村委会与陈俊峰签订的补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所补地在陈俊峰耕种期间被占用,补偿费归陈俊峰所有,该约定是袁家村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袁家村不同意将占地安置补偿费给陈俊峰是违约行为。陈俊峰主张袁家村委会给付所补土地的安置补偿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郭县长山镇袁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俊峰北沟承包地的安置补偿费1765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前郭县长山镇袁家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