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2民初185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邢某某,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
陈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瑞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2015年11月陈某某、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12月10日陈某某给邢某某彩礼1万元,后双方终结关系,但邢某某拒绝返还彩礼,现要求返还彩礼1万元。
邢某某辩称:2015年11月经薛丽艳介绍相识,当时给我1万彩礼属实,为了感谢介绍人和吃饭花了800多元,陈某某也同意的,相识后我们在一起生活二个多月,这期间生活费用都是我付出的,2016年春节前他走的,我同意给他2000元,他同意了,因当时没有钱,我定的是一年之内给他,因为他起诉了,现在我不同意给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陈某某、邢某某经薛丽艳介绍相识,2015年12月10日陈某某给邢某某彩礼款1万元,后双方花费近千元,2016年春节前双方分手
本院认为:陈某某、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陈某某给邢某某彩礼1万元,属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故陈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双方相识后的花费及同居的事实存在,邢某某返还陈某某彩礼款5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陈某某彩礼款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某某负担25元,退回陈某某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