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云诉王作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359号

原告:杨凤,住敦化市组。

被告王某某礼,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杨某某云与被王某某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杨某某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杨某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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