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359号
原告:杨凤,住敦化市组。
被告王某某礼,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杨某某云与被王某某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杨某某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杨某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
(2016)吉2403民初2359号
原告:杨凤,住敦化市组。
被告王某某礼,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杨某某云与被王某某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杨某某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杨某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