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978号
原告:石井林,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庆,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林诉被告刘福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井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井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继城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