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56号
原告杨胜男,1965年10月19日出族,个,现住敦化市组。
被告张秋友,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春诉被告张秋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胜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胜春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