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246号
原告:刘永辉,男,汉族。
被告:延吉市白山土特产经销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诉被告延吉市白山土特产经销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辉于 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预交625元),共计312.5元由原告刘永辉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