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恩诉刘建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185号

原告张会恩:男,住敦化市。

被告:刘建君,48岁,住敦化市。

原告张会恩诉被告刘建君合同纠纷一案,张会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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