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185号
原告张会恩:男,住敦化市。
被告:刘建君,48岁,住敦化市。
原告张会恩诉被告刘建君合同纠纷一案,张会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
(2016)吉2403民初2185号
原告张会恩:男,住敦化市。
被告:刘建君,48岁,住敦化市。
原告张会恩诉被告刘建君合同纠纷一案,张会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