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316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丽华。
被告:朱林,其他自然情况,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