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703号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理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现住和龙市。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