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39号
原告:李静实,住敦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实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