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726号

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滨江社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董事长。

被告:郎立新,住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一组,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村商业银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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