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726号
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滨江社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董事长。
被告:郎立新,住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一组,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村商业银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