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承顺,施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10-01 22:17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288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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