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288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明
(2016)吉2406民初288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