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天兴,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国(兰天兴儿子),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藏顺红,女, 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明,男, 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
再审申请人兰天兴因与被申请人藏顺红、张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兰天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天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天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