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天因与藏顺红、张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天兴,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国(兰天兴儿子),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藏顺红,女, 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明,男, 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

再审申请人兰天兴因与被申请人藏顺红、张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兰天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天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天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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