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818号
原告刘永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李红连,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与被告李红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生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永生已预交25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
(2016)吉2424民初818号
原告刘永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李红连,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与被告李红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生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永生已预交25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