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生与李红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10-01 22:1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818号

原告刘永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李红连,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与被告李红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生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永生已预交25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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