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焕章,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萍,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长春烧伤医院职工,住长春市二道区。
再审申请人温焕章因与被申请人刘伟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焕章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温焕章在与刘伟萍恋爱期间赠与刘伟萍手表等物错误,其所给刘伟萍的物品,均系刘伟萍索要,系借婚姻之名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2.二审时证人王某某出庭证实,其受温焕章委托与刘伟萍交涉,致返还了部分钱物,仍欠1.7万元的事实,而对此在判决中未予体现,属于故意隐瞒重要证据;3.在一、二审时,刘伟萍均未按法院通知到庭应诉,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败诉后果,而原审法院却以温焕章举证不能,判决其败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伟萍返还温焕章不当得利款1.7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本案中,温焕章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自称“2014年1月28日,温焕章经他人介绍与刘伟萍认识并以处对象关系相处。相识后,刘伟萍多次向温焕章索要财物,还要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产权注其名下。温焕章发觉刘伟萍动机不纯,随即与其中断关系。经温焕章多次催要,刘伟萍返还手表一块,价值27000元,人民币10000元,还欠人民币1.7万元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利息1.7万元。”原审法院基于温焕章的上述陈述,认定温焕章诉请的1.7万元系“温焕章其与刘伟萍谈恋爱期间,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赠与刘伟萍的财产”并无不当。此外,温焕章现未提供出充分证据证明所诉之债的事实存在,同时,温焕章姐夫王某某在二审时出庭证实温焕章自称与刘伟萍处对象被骗6万元,后经王某某索要,要回一块手表和1万元现金事实,不能证明温焕章主张的1.7万元不当得利之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刘伟萍的诉讼地位系被告,在刘伟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并无不当。故温焕章以被告刘伟萍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败诉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温焕章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的观点不成立。
综上,温焕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焕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