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镇中心村要求宣告杨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1 22: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3民特2号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中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村”。

申请人中心村要求宣告杨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杨影,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中心村河西屯。系申请人中心村村民。申请人中心村称:杨影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有一子,现年4岁。杨影经常砸东西、打人、吃垃圾,生活不能自理。根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杨影经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村民证实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杨影父亲杨喜明亦证实杨影患有严重精神病,自己年迈无力对杨影履行监护职责。综上所述,应认定杨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中心村为杨影的监护人。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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