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23民特2号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中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村”。
申请人中心村要求宣告杨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杨影,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中心村河西屯。系申请人中心村村民。申请人中心村称:杨影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有一子,现年4岁。杨影经常砸东西、打人、吃垃圾,生活不能自理。根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杨影经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村民证实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杨影父亲杨喜明亦证实杨影患有严重精神病,自己年迈无力对杨影履行监护职责。综上所述,应认定杨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中心村为杨影的监护人。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海坤